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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人民政府
石政函〔2017〕52号

石家庄市人民政府

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公益项目土地(房屋)征收

补偿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
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高新区、正定新区、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

为提高工作效率,规范公益项目土地(房屋)征收补偿费管理,加快公益项目建设,市政府下发了《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(房屋)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石政发〔201619号),其中规定:“对市重大项目的征地补偿包干费,金额较大的(1亿元以上),市、区分担比例可一事一议”,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:

单个市级公益项目占地征收补偿包干费超过1亿元的,超出部分的征收补偿安置费、征收工作  经费和征收不可预见费由市级全部负担,其中,征收不可预见费按征收补偿安置费的10%计提;1亿元以内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。征收补偿包干费按石政发〔201619号规定程序由有关县(区)组织测算,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国土部门审核确认,市财政不再评审。征收补偿费用包干使用,超支不补,结余留用。

石家庄市人民政府

20173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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